我國刑法對生產偽劣種子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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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或者失去使用效能農藥及其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及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與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對生產偽劣種子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種子法》第二條第二款 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和經營假與劣種子的,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及經營,沒收種子與違法所得,吊銷其種子生產許可證及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且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於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其違法所得的,處罰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於生產許可證或者種子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的;

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主要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主要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主要以五十萬元為起點。第十一條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對於生產偽劣種子罪的處罰規定是指生產假種子,或者生產者和銷售者以不合格種子冒充合格農種子,致使生產遭受了較大損失行為而判處的相關刑罰。這一處罰規定是為了保障我國農業的繁榮發展,減少因為種子等問題導致國家糧食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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