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非法徵用土地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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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非法徵用土地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非法徵用土地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上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二、非法徵用土地罪情節加重的情況有哪些?

非法徵用土地罪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各級政府主管人員、土地、規劃管理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綜上所述,非法徵用土地的行為達到一定程度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檢察院發起訴訟,由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對非法徵地犯罪當事人的處罰分為兩個標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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