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複核書的作用是什麼?
一、死刑複核書的作用是什麼?
慎重適用死刑,審查一下是否符合死刑的規定,
二、審查內容的嚴格要求:
複核死刑、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的年齡,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是否繫懷孕的婦女;
(二)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犯罪情節、後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五)有無法定、酌定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六)訴訟程序是否合法;
(七)應當審查的其他情況。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複核程序的嚴格要求:
提請核准程序: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四十四條: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十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第二百五十一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由此可見,就算最高人民法院拍板了層層報送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如果在交付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後有特殊情形的,還是要停止執行或者報請最高院依法改判。
在我們國家,如果要想適用死刑的話,那麼一定要慎重的進行對待,因為畢竟此前他是剝奪人們的生命權利的,對於任何一個人來説,都是非常嚴重的一種刑法處罰的方式,所以我們國家才會存在着死刑複核書,在這個內容當中,需要針對程序問題和具體的犯罪事實問題來作出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