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期再犯新罪如何進行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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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期再犯新罪如何進行假釋

如何進行假釋

假釋是我國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促使犯罪分子認罪服法的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假釋的意思是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為其在刑罰執行的過程中確實有認罪悔罪表現,不致於再危害社會的,在執行一段時間的刑罰後,附有一定條件的將其提前釋放的一種制度。當然,假釋制度的實施也有一定嚴格的程序規定,適用假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是適用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處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較短,或者沒有關押,不適用假釋。

第二是適用假釋的犯罪分子,必須已經執行一定時間的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經執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已經執行10年以上的刑期。因為只有執行一定期間的刑罰,才能體現刑罰的嚴肅性,才能通過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不再危害社會。

第三是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認真遵守監獄的規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通過教育、改造和學習,對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深刻的認識,並以實際行動來證實自己確實痛改前非,改惡從善,釋放出獄後不會重操舊業或者繼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這也就是説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危害社會。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任何一種條件,都不能適用假釋。

假釋的考驗期與犯罪分子沒有執行完畢的剩下的刑期相同。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由該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監督執行。在假釋考驗期內,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將犯罪分子收監執行,將原來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對新罪所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重新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如果犯罪分子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但還沒有構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送到原來執行的監獄收監。如果沒有發生上述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由公安機關向犯罪分子和當地羣眾、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公開宣告假釋期滿。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

假釋在我國刑法中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於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假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假釋期間再犯罪如何處罰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假釋是國家給予犯罪人員的一種認可,只有真心悔過,不再做危害社會的人才會有假釋期。既然有假釋期,大家應該合理的利用,爭取做一些有意義的事情,為自己爭取減刑。假釋期間在犯錯的,一般沒有第二次假釋期了,要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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