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與盜竊罪的界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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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與盜竊罪的界限是什麼

侵佔罪與盜竊罪的界限,換句話説,即侵佔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有哪些,畢竟這兩個罪名有許多相似之處,比如,都有將他人財產佔為己有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等等。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為您具體介紹。

侵佔罪跟盜竊罪的區別是什麼?

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多次盜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佔罪與盜竊罪主要有以下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侵佔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要求行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或為代為保管人,或為遺忘物拾得人、埋藏物發現人。

2行為人實際支配行為對象的時刻不同。盜竊罪行為人犯意產生之時並未實際支配行為對象,只是非法佔有之意產生之後,基此犯意實施祕密盜取行為才獲得行為對象的支配;侵佔罪行為人則在犯意產生之前就有行為的實際支配。

3危害行為不同。盜竊罪的危害行為是祕密盜取,即採取自認為他人不知的方式非法獲取他人財物,存在非為自己控制轉為自己控制的取得過程;侵佔罪的危害行為則是復行為,含非法佔為己有及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二行為要素,且不以行為對象的位移為必要。

4行為對象不同。盜竊罪的行為對象是他人的動產;侵佔罪的行為對象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及遺忘物、埋藏物,且不限於動產,不動產也可能成為刑法第270條第1款侵佔罪的行為對象。

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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