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必須自訴嗎 - 與盜竊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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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必須自訴嗎?與盜竊罪的區別是什麼?

侵佔罪是指非法佔有的一個罪名,具體的侵佔罪的標準一般都是把別人的財務別人的東西非法佔為己有,這樣就是侵佔罪。在生活當中很多的案件都是屬於自訴案件,就是必須自己去告才可以,公安機關是不理會的。那麼侵佔罪必須自訴嗎?

侵佔罪是刑法所有自訴案件中唯一一個絕對親告罪,因此,任何情況下公安機關對此沒有管轄權,不能立案,如果立案,發現屬於侵佔罪後,應當撤銷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佔罪認定

認定

(一)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侵佔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佔罪則是行為人侵佔物主委託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佔行為時,被侵佔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對於侵佔罪必須自訴嗎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答案是自訴案件,而且是絕對親告案件,所以説對於這個案件只能是我們自己去報警,公安機關在沒有報警的情況下是不會進行理會的。所以説如果有人非法侵佔我們的財產我們一定要去公安機關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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