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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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東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廣東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如果職務侵佔達到了6萬元以上,那麼就會被立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現行最新司法解釋關於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為六萬元以上(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數額巨大)。

二、廣東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刖罰量,確定基準刑。

(1)超過數額較大起點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20000元,工類地區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超過數額巨大起點的,超過數額不足40萬元,可以增加三年以下刑期;超過數額已滿40萬元不足200萬元,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超過數額200萬元以上,可以增加五年以上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三、職務侵佔罪的侵犯客體是什麼?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註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佔和貪污罪不是一樣的,職務侵佔是指當事人他沒有國家公職機關的身份,他只是在某個公司裏面具有職務上的便利,然後他利用這種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的私有財產據為己有,並且不想歸還,不想歸還,那麼達到了具體的數額,比如説達到了6萬元,就構成了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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