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量刑情節規定哪些?
一、犯罪未遂的量刑情節規定哪些?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實務中,對未遂犯的從寬處罰及從寬處罰的幅度問題,應綜合考慮全案犯罪事實並着重研究以下相關因素。
1、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
犯罪未遂包括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兩種情形。一般來説,實行終了未遂的社會危害性大於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在排除其他其他因素的情況下,前者從寬適用的比例小於後者。
2、造成損害的大小
犯罪造成損害的大小直接決定着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損害大的從寬幅度要小於損害小的。
3、犯罪未得逞的原因
未得逞的原因,有的是犯罪人主觀認識錯誤,有的是他人的出現和制止。不同的原因會影響從寬的幅度。
4、其他因素
A、未遂行為距離犯罪完成的遠近程度;B、犯罪意志的堅定程度;C、阻止犯罪完成的客觀原因力的大小。上述因素均會影響未遂犯的從寬幅度。
二、實務中的常見問題
1、未遂犯情節從輕或者減輕問題
實務中,首先,應綜合全案犯罪事實,確定是選擇從輕還是減輕辯護;其次,依據確定的從輕或減輕選擇爭取較輕的基準刑;最後,充分説明罪責刑相一致原則,力爭免除處罰。
2、同種犯罪部分既遂、部分未遂
實務中,對於詐騙罪和盜竊罪要分別根據行為人的既遂數額和未遂數額各自確定量刑幅度,如果既遂量刑幅度較重或相同,以既遂部分的量刑幅度為基礎處罰;反之以未遂部分的量刑幅度為基礎處罰。對詐騙罪和盜竊罪之外的其他犯罪,通常是假定全部既遂狀態下對應的基準刑然後確定未遂部分犯罪事實所應減少的刑罰量。
我國對於犯罪未遂犯的處罰一般是基於既遂犯的處罰降低50%。具體情況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實際犯罪情形來進行確定。犯罪情形較輕的話,所判處的刑罰就比較輕,犯罪情形較為嚴重,但還不到犯罪既遂的話,那麼就根據犯罪未遂的範圍標準來進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