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是法定從輕情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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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是法定從輕情節嗎?

犯罪未遂是法定從輕情節嗎?

犯罪未遂並不是法定從輕情節,犯罪未遂是犯罪沒有成功,可以從輕處罰,而非必須從輕。

《刑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下列情形系法定從輕處罰:

1、未成年人犯罪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5、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處罰;

6、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8、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9、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未遂的量刑是怎樣的

對於如何處罰犯罪未遂。各國有不減主義、必減主義和得減主義之分。不減主義,即不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因為未遂犯的主觀惡性和既遂犯並無區別。必減主義,即必須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因為犯罪未遂形態畢竟沒有完成犯罪,並且往往沒有實際造成危害結果。得減主義,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法官斟酌裁定是否從輕、減輕處罰。

我國採取得減主義,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犯罪未遂的犯罪所得是否需要歸還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第一,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所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如《刑法》第236條強姦罪的着手實施行為就是對被害婦女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以達到強行姦淫的目的。可以這樣認為,犯罪預備行為是為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行為的實行和犯罪的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為其實現創造可能性;而犯罪實施行為則是要直接完成犯罪,變預備階段實行和完成犯罪的現實可能性為直接的現實性。

從時空階段上看,犯罪預備只存在於預備階段,犯罪未遂只存在於實行階段,而犯罪中止則既可以存在於預備階段,也可以存在於實行階段。

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兩對:一是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與不 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實施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後者以行為的實行能否實際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

任何的刑事犯罪主體,若是其辯護律師想要減輕自己的委託人的處罰,可以從犯罪未遂入手,但是並非就一定意味着只要以犯罪未遂為理由,檢察院在最終量刑時就會從輕處罰。若是犯罪主體,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即使犯罪未遂也會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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