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私自開荒種地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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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私自開荒種地犯什麼罪

一、民眾私自開荒種地犯什麼罪?

私開荒地有可能構成非法佔用耕地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土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佔用耕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上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荒地需要交土地使用税

使用荒地的仍然需要交土地使用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發佈的通知規定:“對已按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的企業範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税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三、農村個人開荒土地使用有什麼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以下的規定:

(1)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2)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准。

(4)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無論是城鎮荒地,還是在農村的荒地,開發之前都有着嚴格的審批流程,其實荒地也是屬於國家或者集體財產的。所以想要開發荒地的話,必須要報批至有關部門批准。私自開發荒地不僅會有可能造成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可能對於土地植被的破壞都是已經無法彌補的了,並且還要為此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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