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的特點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一)泄露的信息種類多樣化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的特點是什麼?

被侵犯的公民個人信息從公民身份信息、電話號碼、家庭地址等,擴展到公民的手機通訊錄、銀行賬號和密碼、出行記錄等。如肖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中,肖某通過電腦、手機等涉案物品,將其掌握的公民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

(二)個人信息涉及面廣

根據案例分析,被泄漏的公民個人信息涵蓋面較廣,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經統計,公安機關辦理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公民個人信息內容包括通話記錄、手機定位信息、短信息記錄、電話機主資料、企業老闆、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等。

(三)與下游犯罪結合密切

純粹的公民個人信息,對於社會一般公眾而言,並無太高的利用價值。而大量存在的故意泄漏、出售或者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人,往往存在不法的目的。

除此之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與敲詐勒索、綁架、搶劫、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以及與盜竊、信用卡詐騙等財產犯罪同樣存在較為密切的結合。隨着時間的推移,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為中心的犯罪產業鏈甚至逐漸開始成型。

清華大學教師因購買房產的交易信息被泄漏遭遇電信詐騙1700萬案等諸多案例都説明了即使被害人是具有較高智力水平、受教育程度者仍然難以避免受害。

(四)社會應對消極

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中,被害人往往並不特定,犯罪嫌疑人一般也並非針對某特定人實施犯罪,這與傳統犯罪中的點對點犯罪存在巨大區別。

由於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該種特性,使得被害人對自己的信息泄露等情形後知後覺,往往在遭受下游犯罪的侵害後才知道自己的權利信息已經被泄露或者非法獲取。即使公民在接到詐騙電話或者敲詐勒索的電話後意識到自己的個人信息被侵犯以及被非法利用,往往也只會掛斷電話、慶幸自己此次未上當受騙了事,很少由公民會主動向公安機關反映該違法犯罪行為。

除了公民的後知後覺以及維權意識較低之外,執法者的執法意識不足也是該種犯罪現象中的顯著性特徵。從實際辦理案件的情況來看,公安法制部門部分審核人員認為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必須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基礎信息方能構成犯罪,因此對該類案件不予審核立案。

(五)犯罪成本低,收益大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之所以屢禁不止,甚至呈蔓延趨勢以至於形成黑色產業鏈,利益的驅動在其中影響巨大。

針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人而言,其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渠道較簡單(如勾結相關單位內部人員,俗稱“內鬼”),且幾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只需要輕點鼠標,然後保存到自己的存儲設備中即可。而由於數量非常龐大,導致獲利極豐。

對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人而言,除為應對訴訟等情形之外,行為人往往利用該信息實施非法行為,如詐騙、敲詐勒索等,一旦得手,犯罪數額往往較大,其犯罪所花費的成本幾乎與之相比甚至可以忽略不計。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是比較常見的,隨着國家立法對於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不斷完善,也進一步加大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涉及到個人信息被侵犯的,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途徑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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