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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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特點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特點是什麼?

(一)泄露的信息種類多樣化

被侵犯的公民個人信息從公民身份信息、電話號碼、家庭地址等,擴展到公民的手機通訊錄、銀行賬號和密碼、出行記錄等。如肖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中,肖某通過電腦、手機等涉案物品,將其掌握的公民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

(二)個人信息涉及面廣

根據案例分析,被泄漏的公民個人信息涵蓋面較廣,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經統計,公安機關辦理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公民個人信息內容包括通話記錄、手機定位信息、短信息記錄、電話機主資料、企業老闆、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等。

(三)與下游犯罪結合密切

純粹的公民個人信息,對於社會一般公眾而言,並無太高的利用價值。而大量存在的故意泄漏、出售或者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人,往往存在不法的目的。

除此之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與敲詐勒索、綁架、搶劫、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以及與盜竊、信用卡詐騙等財產犯罪同樣存在較為密切的結合。隨着時間的推移,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為中心的犯罪產業鏈甚至逐漸開始成型。

(四)社會應對消極

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中,被害人往往並不特定,犯罪嫌疑人一般也並非針對某特定人實施犯罪,這與傳統犯罪中的點對點犯罪存在巨大區別。

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公民個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犯罪對象是公民的個人信息。所謂“個人信息”,是指那些據此能夠直接或者間接識別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與公共利益沒有直接關係的私有信息。

2、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員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這樣的一種行為並不以為然,實際上這樣的一種行為是非常嚴重的,因為它不僅僅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的情況之下的話,有可能會構成犯罪行為的,所以需要按照我們國家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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