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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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特點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特點是什麼

利用非法手段獲取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他人的各種信息,或者被他人用於犯罪行為。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的行為。

本罪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有以下情形: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沒獲利會判緩刑嗎

侵犯公民信息罪,沒獲利,判處緩刑的可能性很大。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非法獲取或者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或者是非法提供給他人公民個人信息,都是違法的行為,量刑標準最高是在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少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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