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怎麼判?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一、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怎麼判?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怎麼判?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同時,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衞生標準而仍故意予以生產、銷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為人對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後果採取放任的態度。

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國家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

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食品衞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三、本罪與一般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食品行為的界限

一是主觀要素不盡相同。前者行為人在主觀上都是出於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目的;而後者在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還是過失,有無牟利目的,均不影響其構成。

二是情節是否嚴重不同。前者具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情節;而後者則不具有這些情節。

三是危害社會程度不同。前者嚴重侵犯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利甚至生命安全,對社會危害較大;而後者一般僅給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和消費者健康權利造成一定侵害,對社會危害相對較小。

國家對於食品的安全標準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其目的在於減少對人體造成傷害,公司企業在生產食品時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對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是可能造成嚴重的危害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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