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履行 - 解除合同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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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履行,解除合同在嚴格意義上來説,是兩個概念。很多人會把這兩個名詞的概念混淆,以至於搞不懂這兩種行為的後果和出發點。如果是有着正當的理由拒絕履行合同或者協議,那麼其實就不算做違約。下面小編就帶着大家深入瞭解一下吧!

拒絕履行,解除合同的概念是什麼?

大陸法國家一般都嚴格區分拒絕履行與合同解除的概念。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將構成違約,有正當理由的拒絕履行(如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合法行使權利的表現,不構成違約。拒絕履行和解除合同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在英國法中經常使用rescinding一詞,它既包括了拒絕履行,也包括瞭解除的含義。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第11條、第48條區分了買受人所享有的拒絕收貨的權利以及出賣人所享有的因買受人不支付價款而要求合同終止(rescinding)的權利。但該法認為拒絕收貨的權利只是終止(rescinding)的特定形式。美國《統一商法典》區分了解除(termination)、取消(concellation)、拒絕(rejection)、撤回(revocation of acceptance)。在實踐中,拒絕履行與合解除也具有不同的含義。我國法律對此沒有嚴格的區別,但在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9條、第10條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17條中都有拒絕收貨的規定。我認為,由於一方交付的產品在質量、數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另一方當事人拒絕收貨的,並不因此必然使合同解除。首先,在拒絕收貨後,違約方可以通過一定的實際履行行為,使履行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這樣合同就可以繼續得到遵守。其次,如果發現產品不符合合同規定,在託收承付期內,需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在拒付貨款時,合同關係依然存在。拒付貨款或拒絕收貨實際上是在一方違約時,另一方行使同時履行的抗辯權。在行使該抗辯權時,合同關係仍然存在。第三,在某些合同中,僅僅是部分不合格,可以就該部分貨物拒絕收貨而接受合格的貨物,這並不影響合同關係的存在。所以我認為,合同解除與拒絕履行是不同的,即使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也有法定的解除權。只要他沒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仍然不發生合同解除的後果。

上文則是關於“拒絕履行,解除合同”兩個名詞的區分和解釋,它們有着不同的含義,同時其中包含的責任也不同,需要我們在遇到這樣的情況時多加註意區分。如果一方不想履行合同了,可以經過雙方的協商,按照法律規定的步驟解除合同,這也是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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