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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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證據是指不能獨立的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需要和其他證據聯繫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與間接證據相對的是直接證據,顧名思義,直接證據就是能獨立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與直接證據是按照民事訴訟中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係來劃分的。
根據間接證據的特點和司法實踐經驗,在完全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情況下,必須遵守以下幾項規則:
(1)客觀性,用於定案的每一個間接證據都必須經查證屬實,即必須都是客觀真實的;
(2)關聯性,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真實存在客觀聯繫,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實際意義;
(3)充分性,間接證據必須達到能夠證明案件全部事實所需要的量;
(4)協調性,間接證據之間以及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
(5)完整性,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
(6)排他性,運用間接證據構成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間接證據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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