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的概念和運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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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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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證據的概念及運用是什麼
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夠單獨直接説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與其它證據聯繫起來才能説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如下:
1、應當注意在運用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必須有足夠的數量,使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鎖鏈;
2、應當注意間接證據所證明的事實與案件本身要有內在的關聯;
3、應當注意各個間接證據之間,必須銜接協調一致,都是圍繞着案件中的一個主要事實加以證實;
4、應當注意進行綜合性的分析研究,既能從正面證實案件的事實真相,又能從反面排除虛假成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印發《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三十三條規定,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行為系被告人實施,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依據間接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結論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五)運用間接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判斷。
根據間接證據定案的,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