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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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怎麼處理?

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怎麼處理?

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的處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九條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説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第六十條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二、其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司法機關在相關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和審理時,是需要以證據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或者當事人存在偽證的行為的,那麼顯然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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