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收集的方法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調查取證的方法必須合法,法律規定的取證方法主要有:
1.詢問。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者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鑑定人陳述自己瞭解的案情。
2.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
3.辨認。辨認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
4.勘驗。勘驗是指執法人員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
5.檢查。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驗的專門活動。
6.搜查。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者人身進行強制性的尋查、尋找和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
7.實驗。實驗是指執法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者案件發生過程的專門活動,主要適用於刑事案件。
8.鑑定。鑑定是指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鑑定,對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測,並作出鑑定結論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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