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離婚證據是屬於非法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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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離婚證據是屬於非法收集的
離婚證據的收集手段要合法,非法收集的是不會被法院所採納的,那麼非法收集的離婚證據有哪些?
1.捉姦在牀的證據。捉姦在牀的想法是與中國人傳統的思想認識和價值觀念分不開的。但實際上,捉姦在牀除了激化雙方的矛盾之外,在訴訟中的意義並不大。法官很難憑一兩次的捉姦在牀而責令過錯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因為這並不符合婚姻法意義上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責任構成要件。捉姦在牀唯一的意義是,由於這一行為引發的夫妻衝突或受害方與第三者的激烈衝突,法院可能依此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這一行為,無疑使夫妻感情修復陷於不可能。另外,若是在他人住處或是賓館實施捉姦行為,往往會因取證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採信。
2.引誘犯錯。引誘犯錯是在找不到對方過錯的情況下,便導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採取偷拍偷錄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給委託人應付了事。引誘犯錯是對當事人人格損害最為嚴重的一種取證方式,其根本沒有效力性不説,對當事人雙方的情感傷害都大,會使雙方的矛盾激化,對於後期的財產分割及問題都會帶來極大的阻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 當事人的陳述;
(二) 書證;
(三) 物證;
(四) 視聽資料;
(五) 電子數據;
(六) 證人證言;
(七) 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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