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銷燬財務會計報告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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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是指故意隱匿、故意銷燬有法定保存義務的會計憑證和賬簿、財務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

故意銷燬財務會計報告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第一百六十二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162條第2款:“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7條:“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隱匿、銷燬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1、本罪是依《刑法修正案》而增加的罪名。納入刑法第162條,作為162條之一。

2、實施這種犯罪的行為人一般是為了掩蓋其違法犯罪行為,故意銷燬證據和線索。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所有依《會計法》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成為該罪的主體。不能因為列在“妨礙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一節,就理解為限於公司、企業人員。本罪主觀上是故意犯罪。客觀方面要達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侵害的客體是會計憑證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市場經濟管理秩序。

財務會計報告是屬於耽誤有義務進行保存的憑證,任何企業,公司不得隨意銷燬財務會計報告。如果有銷燬,隱匿或者是損害,更改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就觸犯了我國的刑法,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會受到一定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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