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偵查做什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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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犯罪偵查做什麼工作?

經濟犯罪偵查做什麼工作?

經濟犯罪偵查做的工作就是對金融犯罪、經濟詐騙等各類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偵查,為破獲經濟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依據,從而保國家和公民的財產安全。具體內容有:

1.對走私假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等一些經濟案件進行偵查;

2.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隱匿、銷燬會計資料等一些金融犯罪進行偵查;

3.對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案、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等經濟詐騙案件進行偵查;

4.對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偵查;

5.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國家有價證券、股票、公司、企業債券,以及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經濟犯罪進行偵查;

6.對其他經濟犯罪進行偵查。

二、經濟犯罪偵查部門所管轄的案件罪名

(一)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走私偽造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二)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四)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

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

(五)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涉及到經濟犯罪的審查,一般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達到了嚴重的程度,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另外如果涉及到不同的違法事實未達到立案的標準或者犯罪情節輕微的,是可以以行政處罰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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