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催收債務罪與綁架罪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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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催收債務罪與綁架罪區別是什麼?

非法催收債務罪與綁架罪區別是什麼?

非法催收債務罪與綁架罪區別是具體的表現行為方式是不一樣的,後者也有可能是以前者為目的所產生的一種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該罪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1、行為人催收的是非法債務

法條的表述是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事實上,除因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外,只要是違法違規產生的債務,均屬於非法債務。具體而言,包括因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欠下的債務,這些債務由於違反相關法規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護,屬於非法債務,是催收非法債務罪的行為對象。

反之,如果行為人催收的是合法債務,例如因合法的借款合同產生的合法債務,行為人就不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如果在催收過程中沒有涉及其他犯罪,行為人就不構成犯罪。

2、要求行為人的催收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刑法》具有謙抑性。對於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對法益的侵害十分輕微的行為,一般不認定為犯罪。例如在杭州地區,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詐騙金額3000元(電信詐騙)。如果行為人的犯罪數額不足3000元,則不構成詐騙罪。催收非法債務罪也是一樣,即便行為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該罪的行為特徵,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也不構成犯罪。

當然目前對於催收非法債務行為達到何種程度才算情節嚴重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還需要等待有關部門對此作出詳細的解釋。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為了非法索要他人的財物,採取綁架這種行為的話,將會構成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綁架罪,當然了,在非法催收債務這方面,我們國家也是有《刑法》當中的罪名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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