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工傷認定管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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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工傷認定管轄規定是什麼?

在因為工傷認定需要勞動仲裁時,首先就需要了解相關程序的管轄地規定是什麼。可是,很多人對工傷認定等的管轄地規定不太清楚。那麼,勞動仲裁工傷認定管轄規定是什麼?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工傷認定與勞動仲裁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須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社文[2005]253號文件規定,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該兩者分別規定了工傷認定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原則。《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五條又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並實行省級調劑金制度。因此,工傷認定一般向生產經營地的市級工傷認定部門申請。而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勞動關係爭議的仲裁,由職工當事人工資所在地縣級仲裁委員會處理。這樣,同一工傷認定案件,如果對勞動關係申請仲裁,則工傷認定與勞動仲裁不論在級別還是地域管轄上都可能存在衝突,兩者往往由不同的部門作出。為了方便相對人,可以規定由工傷認定部門所在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的仲裁機構,或所在轄區的縣級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在相對人不申請仲裁時,可由工傷認定部門向所在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的仲裁機構委託出具意見書。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工傷認定部門對勞動關係可進行形式審查,但不能認為申請材料無法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而不予受理。工傷認定部門可以對勞動關係的存否進行調查核實,並在行政行為的事實認定中予以體現。相對人不服的,可以以事實認定不清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程序中,勞動關係爭議已經仲裁裁決的,工傷認定應以裁決為基礎;工傷認定中當事人未申請仲裁的,應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仲裁,被受理後工傷認定中止,待裁決作出後恢復認定程序;如果在工傷認定中,當事人經告知後不申請仲裁的,可委託仲裁機構出具意見,之後當事人不得就勞動關係的存否再申請仲裁,也不得對該仲裁機構的意見提起民事訴訟。相對人不申請仲裁的,不影響工傷認定程序的進行,勞動關係仲裁併非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序。

相對人可以向工傷認定機構所在的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仲裁機構,或所在轄區的縣級仲裁機構,申請對勞動關係進行仲裁。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勞動仲裁工傷認定管轄規定是什麼的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工傷認定是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對於相關仲裁,可以在工傷認定機構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的仲裁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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