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辯護點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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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辯護點在哪裏?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辯護點在哪裏?

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區分,分為敏感信息和一般信息,一般信息五千條才構罪。

司法實踐中,對於公民個人信息也是有區分的,分為敏感信息和一般信息,對於涉及公民個人隱私或者説比較敏感的個人信息,比如財產信息、行蹤信息,所採取的認定標準是從寬的。

2.第五條也規定,對於行蹤、通信、財產等敏感信息,五十條就構罪,而對於其他一般信息可能要五千條才構罪。

3.即使法律對何為公民個人信息有明確的定義,但是也有很多爭議。也正是因為有爭議,才會有辯點,也才有律師發揮的空間和當事人辯解的餘地。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識別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等。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3.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4.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5.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辯護點一般在於公民個人信息的區分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非法途徑獲取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賬户密碼等,涉及到這些就構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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