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33條危險駕駛罪的增加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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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3條危險駕駛罪的增加是如何規定的?

近幾年,我國針對交通駕駛存在的問題有相關的法律新規定。刑法133條危險駕駛醉是在刑法修正案中所加入的一個新的罪名,其中規定了醉駕將入刑,同時也擴大了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只要存在嚴重超載以及攜帶毒品駕駛等情況,都會入刑。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相關的詳細整理。

一、刑法133條危險駕駛罪的增加是如何規定的?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加入了危險駕駛罪,規定了醉駕入刑。在修正案九中,加大了危險駕駛罪的入刑範圍,如毒駕、嚴重超載、違規運輸危險。  

相關法律規定: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危險駕駛罪如何判刑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也是應和時代需要以及現實情況。雖然近兩年隨着公民交通安全意識的不斷恢復以及國家對危險駕駛的嚴厲大家力度不斷增加,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程度的減少,但仍舊有部分司機無視自身與他人的生命安全,危險駕駛。刑法的增加也是進一步保障社會的和諧以及公民的生命安全。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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