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133條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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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133條危險駕駛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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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3條危險駕駛罪的增加是如何規定的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加入了危險駕駛罪,規定了醉駕入刑。在修正案九中,加大了危險駕駛罪的入刑範圍,如毒駕、嚴重超載、違規運輸危險。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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