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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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條的內容是什麼

法律總會隨着社會的不斷變化而變化,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礎上進行了一定的修改後,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對罪名和刑罰的規定都進行了相應的變化,很多法條做了一些的變動,那麼,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條有什麼規定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向大家介紹下。

一、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條的規定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刑法133條新舊對比

增加刑法133條[交通肇事罪]之一處罰情形除了原有的追逐競駛、醉酒駕駛外,增加了嚴重超載、或超時行駛、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品危機公共安全等,都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133條之一是刑法修正案8增加的)

第133條是關於交通肇事罪的,這裏面做出的最新改變就是增加了定罪原因的範圍,超載超速運輸危險物品等行為都可能引發交通肇事罪。也規定了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於超載、超速、運輸危險物品造成的後果有直接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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