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購房財產份額不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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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後購房財產份額不等如何處理?

婚後購房財產份額不等如何處理?

婚後購房財產份額不等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婚房又分為婚前購房和婚後購房,全款和按揭,登記在一方名下和登記在雙方名下。不同情況下的分割標準都會不同。婚前一方全款買房,並取得房產證;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婚後取得的房產證;婚前有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婚後由一方父母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全額買房。以上5種情況,一般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財產分割。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麼樣的?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合上面所説的,婚後所購買的房子只要出現了財產份額不等的話,那麼就會按照份額來進行分配,婚後的財產都是可以按共同財產來進行處理,在分割時也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對協商的問題有任何異議的話,那麼就可以直接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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