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復婚財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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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又復婚的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協議離婚後復婚財產如何處理?

婚姻涉及到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其中財產關係多依附於身份關係而存在,除了絕對的夫妻約定財產製,夫妻間的財產共有關係隨着夫妻身份關係變化而變化。離婚時的子女撫養協議因復婚的出現導致協議目的不復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財產分割協議,並不因復婚而自然失效。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係的行為。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係的,説明雙方的感情並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係。但是,婚姻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繳回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恢復其合法的夫妻關係。離婚當事人雙方不經復婚登記,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我國的離婚案件在我國的民事案件的類型中是十分常見的,因此我們在平時的婚姻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離婚財產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權分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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