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主要有兩大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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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犯罪主要有兩大類嗎?

職務犯罪主要有兩大類嗎?

職務犯罪主要有兩大類,

(一)職務便利類犯罪:

1、該類犯罪是企業高管職務犯罪中危險性最高,也是數量最高發的犯罪,其客觀上表現為貪污、受賄、挪用、自我交易、侵犯公司的商業機會等多種形式;

2、為個人、朋友或其他第三方獲取非法的利益。此類犯罪是為個人利益而使用職權,而職權的本來使命是為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最大化服務,因此,其違背職務的行為必然要表現為對職權的“利用”。

(二)濫用職權類犯罪:

1、濫用職權型犯罪是以積極的越權行為為主要特徵,而越權行為的標誌是其違規性,即超越權力範圍,一意孤行,堅持錯誤的決策,強行、擅自作出違反規定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

2、濫用職權型犯罪是明知不可為而公然為之,前面的利用職務型犯罪是明知不可為而悄然為之,兩者的祕密性特徵不同。該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

(三)疏於職務類犯罪:

1、該類犯罪具體表現是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放棄履行公司法規定的職責。如公司高管對於自己的職務負有勤勉盡責和審慎決策的義務,而嚴重不負責任則屬於疏於職務。疏於職務犯罪的客觀行為形態,既包括作為,又包括不作為。

2、非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違反了審慎的義務被詐騙,致使公司遭受巨大損失,目前我國刑法尚沒有相應的規定。被騙公司可以合同詐騙罪追回損失,而對於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的行為,公司只能依據勞動合同或者其他約定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二、職務犯罪可以劃分為哪些

(一)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

(二)瀆職罪(第九章)

包括:

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

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職務類型的犯罪行為必須要受到非常嚴厲的懲罰,而目前我們國家職務裏面的案件主要是分為兩大類,也就是利用職務便利從事的一些犯罪行為,或者是濫用職權類型的犯罪行為。不管是哪一種犯罪行為,都需要嚴格按照刑事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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