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主要兩大罪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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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主要兩大罪名是什麼?

非法集資在社會生活中使用的次數非常多,有的朋友會誤以為對應的就是非法集資罪。法律規定並不是這樣的,非法集資是一種違法行為,在刑法中對應的有兩大罪名。那麼非法集資主要兩大罪名是什麼呢?小編在下文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

非法集資主要兩大罪名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吸收公眾存款的管理秩序。(存款是商業銀行等依法具有存款業務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接受客户存入資金,存款人可以隨時或按約定時間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種信用業務。)

本罪的行為方式,是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即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定主體資格而吸收公眾存款。

本罪的行為對象,是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羣,如果存款人是特定的少數人,如僅限於本單位人員,則不構成本罪。本罪的行為形式多種多樣,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組織吸收公眾存款,比較典型的形式有抬會、地下錢莊、民間互助會、地下投資公司等。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或者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即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非法集資罪在客觀方面主要包含四個因素:

一就是使用詐騙方法,即行為人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如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或者高回報率為誘餌的方法和手段,欺騙公眾騙取集資款;

二是實施了非法集資行為,即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行為;

三是實施了非法處置集資款項的行為,如攜款潛逃、揮霍集資款、使用集資款支付其承諾的高額回報以便進一步實施詐騙等;

四是數額較大,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主要兩大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都有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也就是非法集資,侵佔公眾資金。從表面上看兩者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通俗的説,兩者關鍵的區別在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想還錢但是還不了,集資詐騙是一開始就不想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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