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和姦淫的關係與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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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和姦淫的關係與區別是什麼

猥褻和姦淫的關係與區別是什麼?

首先,猥褻行為和姦淫行為無法嚴格割裂開。從理論上看,將與幼男性交行為理解為猥褻行為,符合罪行法定原則,那麼即使對猥褻概念不作規範性解釋,按照漢語詞義理解為淫亂、下流的語言和動作,那麼不正當的性交也應當是最淫亂、最下流的行為。那麼根據刑法規定,強行與婦女或者幼女性交,成立強姦罪,此強姦行為如果劃分在猥褻範圍內也是合理的,這並不意味着性交行為不是猥褻行為。猥褻是一個大的範疇,強姦是猥褻行為進一步的的極端的行為,兩者不是對立關係,而是特別關係。

按照以上觀點分析,目前刑法通説認為,姦淫幼女罪採取的接觸説也有不合理之處,一旦雙方的性器官發生接觸,便構成強姦罪既遂,如果這種情況下,認定“接觸了便是強姦”,嚴格區分猥褻和姦淫行為,顯然是不利於行為人行為中止,無疑會造成對幼女人身更嚴重的傷害。

其次,強姦罪和強制猥褻幼女罪保護的法益相同。兩者保護的法益都是女性的性自主決定權。現行刑法對猥褻行為的主觀故意定義為“出於刺激或者滿足自己性慾,”這種故意必須是性交行為之外的故意,而強姦罪的故意是出於姦淫的目的。如果刻意區分兩方面的主觀目的或者主觀心態的話,會導致不適當地縮小罪名認定的範圍和處罰範圍。因為內心性慾的傾向和性慾刺激的追求可能產生猥褻行為,也有可能姦淫行為,兩罪在主觀方面也難以割裂開,我們完全可以從客觀上認定兩罪,因為兩罪都不可避免地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決定權。

因此,猥褻罪和強姦罪兩罪之間不應該有明顯的界限,無論是理論分析還是實務操作,我們應該以整體統一的眼光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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