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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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的區別是什麼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尋求性滿足性刺激的動機使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方法對婦女實施的性侵犯,具體的標準由法官自由裁量。本罪,對象:14以上女性;犯罪動機:滿足性目的;手段:暴力.脅迫或其它方法強制實施性交以外的行為;客體:婦女的性尊嚴。注:公然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是加重情節。
侮辱罪:主觀上損害他人名譽.人格尊嚴為目的,客觀上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且情節嚴重。此罪中的公然是構成要件,但不以實際上被多人所聞所見為必要。本罪客體:人格尊嚴。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婦女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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