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與強姦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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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與強姦的區別是什麼
猥褻: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如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對未成熟少年的性騷擾,即使在對方不明瞭意圖和沒有違抗乃至順從的情況下,也可視為猥褻。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二者的區別:
(1)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強姦罪是以與婦女發生性交行為為目的;強制猥褻罪則不是以與婦女發生性交行為為目的。這是區分二者的關鍵所在。
(2)客觀方面的行為不完全相同。強制猥褻罪是對婦女實施性交行為以外的猥褻、侮辱行為,沒有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強姦罪則是對婦女實施了性交行為,即使由於行為人自身原因而致性交行為未能完成,也應認定強姦(未遂)罪。
(3)犯罪主體的範圍不完全相同。強制猥褻罪的實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婦女;強姦罪目的行為(即與婦女的性交行為)的實行犯則只能是男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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