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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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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