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私闖民宅可以正當防衞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1W

一、對方私闖民宅可以正當防衞麼?

對方私闖民宅可以正當防衞麼

可以,我國刑法第二十條對正當防衞作了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是正當防衞。

(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這意味着對於沒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即使從當事人的立場來看具有某種侵害性,也不允許當事人實行正當防衞。

(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正當防衞要求的只是不法侵害存在,並沒有將起因條件侷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外延要比犯罪寬泛得多,只要是不法侵害行為,並不要求它已經達到或將要達到犯罪程度,防衞人都可以依法對不法侵害人實行正當防衞。

(3)不法侵害必須是顯示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須是客觀、真實地存在的,而不是行為人所臆想或推測出來的。

二、私闖民宅定罪標準是什麼?

對於私闖民宅的行為,一般是認定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自然定罪標準也就是關於此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屍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並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

現在有越來越多的受害者在面對不法歹徒的侵害的時候,可能都不敢行使所謂的正當防衞權,因為一不小心到最後就有可能會被司法機關判定成為防衞過當,這個問題確實普遍存在着,所以,個人認為法律上還應該進一步的補充關於正當防衞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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