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認罪認罰是否能夠減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籤認罪認罰是否能夠減刑?

一、籤認罪認罰是否能夠減刑?

還沒有判刑和執行刑罰,不存在減刑問題,而是“從輕減輕處罰”。

至於如何從輕減輕處罰,根據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酌情決定。如果不是惡性刑事犯罪案件、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最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惡性刑事案件,指的是社會危害重大、嚴重威脅公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之類的犯罪案件(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其他嚴重的破壞性犯罪)。

減刑,指的是判刑以後,在執行刑罰期間,表現較好,符合減刑條件的,依法給予減去一部分刑期,縮短原判刑罰。

《刑法》對從輕和減輕處罰的原則: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最高院關於被告人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不同的訴訟環節(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被告人認罪的訴訟價值是完全不一樣。越早認罪越能體現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小,也更有利於案件的偵破和審判,節約司法成本,在量刑時候從寬處理的幅度也應越大。”然而,目前在我國法律及司法實踐中,對被告人認罪從寬處罰並沒有區分不同的訴訟環節,而是一概而論,任何階段的認罪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並無區別。如《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若干意見(試行)》中第九條的規定,即使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實施的《量刑指導意見》也只是規定了“被告人當庭認罪”的,可以根據認罪程度、悔罪表現等予以從寬量刑,而沒有涉及到庭前認罪的情形,這顯然不利於鼓勵被告人自願認罪,不利於認罪從寬制度的有效執行。

綜上所述,已經被起訴的被告人在審判之前就已經承認了所有的犯罪行為就可能會被法院根據具體情形而得到減輕處罰的結果,但是有些犯罪可能根本就沒有涉及到刑罰就自然不會有減刑的説法了,而這種情況更多的就是被免去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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