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的量刑標準有哪些不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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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的量刑標準有哪些不同情形?

許多人因為分不清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的區別從而釀成大禍。今天本站小編將為您詳細解釋什麼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這兩個行為,雖然都對傷害的對象產生了傷害,但其主觀要件的內容不同,前者為故意傷害,後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那麼故意殺人致人重傷的量刑標準是什麼呢?

一、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殺人罪條文釋義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權利,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胎兒脱離母體,能夠獨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剝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採用什麼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合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如正當的防衞行為、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對罪犯執行死刑的行為,則不能構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確的殺人目的,並且希望其行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間接故意是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採取放任的態度。

關於故意殺人罪的刑罰,本條共規定了兩檔刑:(1)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規定的“情節較輕”,實踐中可以從犯罪的動機、原因、後果等方面加以考慮,如出於義憤殺人等情況。考慮到故意殺人罪是一種非常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本條對於刑罰作了比較特殊的表述,是按照從重刑到輕刑的順序列舉的。

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認定故意殺人罪不能客觀歸罪,不能只看行為的後果,要根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認定。如果行為人不是要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而是出於其他故意行為致人死亡的,如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強姦婦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使用暴力進行搶劫致人死亡的,等等,則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應將致人死亡這一後果作為該罪的量刑情節考慮。

三、故意殺人罪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羣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衞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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