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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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遇到一些對自己有害的事情的話,可以對對方行使自己的正當防衞的權利。但是為了防止正當防衞權利被濫用,國家針對正當防衞的使用也是有着嚴格的條件限制的,如果不對正當防衞的權力進行限制,正當防衞權利在使用過程當中就會亂套。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正當防衞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正當防衞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一)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所謂不法侵害行為,是指人所實施的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的侵襲和損害行為,包括違法和犯罪行為。對下列幾種行為,均不能或不宜進行正當防衞:

(1)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衞,合法行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為、執行命令的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等;

(2)對正當防衞行為不能實行反防衞:

(3)對緊急避險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衞;

(4)對意外事件不能實行正當防衞;

(5)對防衞過當、緊急避險過當不宜進行正當防衞;

(6)對過失犯罪和不作為犯罪不能進行正當防衞。因為上述各種行為,有的是正當合法行為,有的是缺乏侵害緊迫性的行為。

如果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者進行防衞,則屬於假想防衞。對此種情形的處理,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不同:如果主觀上有過失,並造成法律規定的損害後果,依過失犯罪論處;如果沒有過失,則應當按照意外事件處理,不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正在進行

正當防衞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實行,這是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所謂不法侵害已經開始,通行認為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應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實行不法侵害時作為不法侵害開始的標誌,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已經十分明顯、緊迫的情況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手,也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所謂不法侵害尚未結束,通行認為是指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或者説不法侵害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威脅合法權益。具體而言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其一,不法侵害人自動中止不法侵害;其二,侵害者被制服或因自身因素等原因已不可能繼續進行不法侵害;其三,不法侵害已經既遂;其四,不法侵害人離開侵害現場。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時,進行所謂的“防衞”的,不是正當防衞,而是不適時防衞。對於因不適時防衞而造成損害結果的,如果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故意或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的,應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防衞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

正當防衞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是正當防衞的對象條件。這是由正當防衞的目的和不法侵害人自身行為的非法性所決定了的。對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實行 “防衞”的,達不到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也不具有正當性,不是正當防衞。對於這種情況,如果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的,應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必須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的正當防衞的主觀條件。非出於這種目的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衞。這是區分正當防衞與防衞挑撥、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這些形似正當防衞而實為違法犯罪行為的關鍵。(1)防衞挑撥,是指為了加害對方,故意以挑釁、引誘等發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衞加害對方的行為。(2)相互進行的非法侵害行為,是指雙方都出於不法侵害的故意而進行的相互侵害行為。需要指出的是,在相互鬥毆中,也可能出現正當防衞的前提條件,因而也可能進行正當防衞:一是鬥毆一方已經放棄侵害,例如宣佈不再鬥毆或者認輸、求饒、逃跑,而另一方繼續侵害;二是在一般性鬥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兇器,另一方面臨生命的嚴重威脅。在這兩種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均無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衞,而應視具體案情,應以相關犯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五)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防衞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使正當防衞的限度條件。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衞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誌。正當防衞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衞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誌。

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我國公民要行使正當防衞的話,需要滿足一定條件下才可以進行。比如説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的發生,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正在進行,防衞行為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的等等,除了這些情況以外,都不可以無故對他人進行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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