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法律規定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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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法律規定條件是什麼

當發生不法行為的時候,我們有權利對自己安全以及財產進行維護,在法律上這種行為叫做正當防衞。那麼在我國正當防衞法律規定條件是什麼?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知識要點,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整理有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正當防衞法律規定條件是什麼

正當防衞法律規定條件需要滿足以下幾點:

(一)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所謂不法侵害行為,是指人所實施的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的侵襲和損害行為,包括違法和犯罪行為。對下列幾種行為,均不能或不宜進行正當防衞:

(1)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衞,合法行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為、執行命令的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等;

(2)對正當防衞行為不能實行反防衞:

(3)對緊急避險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衞; 

(4)對意外事件不能實行正當防衞;

(5)對防衞過當、緊急避險過當不宜進行正當防衞;

(6)對過失犯罪和不作為犯罪不能進行正當防衞。因為上述各種行為,有的是正當合法行為,有的是缺乏侵害緊迫性的行為。

如果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者進行防衞,則屬於假想防衞。對此種情形的處理,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不同:如果主觀上有過失,並造成法律規定的損害後果,依過失犯罪論處;如果沒有過失,則應當按照意外事件處理,不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正在進行

正當防衞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實行,這是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所謂不法侵害已經開始,通行認為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應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實行不法侵害時作為不法侵害開始的標誌,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已經十分明顯、緊迫的情況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手,也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所謂不法侵害尚未結束,通行認為是指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或者説不法侵害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威脅合法權益。具體而言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其一,不法侵害人自動中止不法侵害;其二,侵害者被制服或因自身因素等原因已不可能繼續進行不法侵害;其三,不法侵害已經既遂;其四,不法侵害人離開侵害現場。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時,進行所謂的“防衞”的,不是正當防衞,而是不適時防衞。對於因不適時防衞而造成損害結果的,如果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故意或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的,應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防衞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

正當防衞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是正當防衞的對象條件。這是由正當防衞的目的和不法侵害人自身行為的非法性所決定了的。對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實行 “防衞”的,達不到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也不具有正當性,不是正當防衞。對於這種情況,如果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的,應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必須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二、正當防衞

正當防衞,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1] 根據《刑法》 [1]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衞,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現實生活中,一些非法人員為了個人利益對他人進行不法侵害的行為,而採取制止該行為,防止利益損害,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需要我們盡力而為,不要莽撞行事,防止不必要的侵害發生,同時需要我們瞭解正當防衞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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