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的規定假想防衞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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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的規定假想防衞如何定罪?

根據法律的規定假想防衞如何定罪?

根據法律的規定假想防衞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234條之規定:

1、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無期徒刑的量刑基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2級以上(含2級)傷殘的,基準刑為無期徒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基準刑為無期徒刑。

5、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説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例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三、故意傷害的認定

1、故意傷害罪的形態

故意輕微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微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結果的,不以犯罪論處。傷害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着手實行傷害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

基於他人承諾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這是較為棘手的問題。許多國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規定處罰基於承諾的殺人,並且其法定刑輕於普通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但沒有對基於承諾的傷害做出規定。於是有人認為,既然刑法只規定了基於承諾的殺人罪,而沒有規定基於承諾的傷害罪,就表明基於被害者承諾的傷害一概無罪。

2、傷害胎兒身體的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傷害胎兒身體的,一般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是要根據孕婦受傷害情況,無論是從身體受傷還是精神受損的角度來看,只要達到輕傷以及以上的傷害,均應受到處罰。但倘若行為人故意使用藥物或者其他器具傷害胎兒,旨在使該胎兒出生後成為嚴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嚴重殘疾,事實上也造成這種傷害的(以下簡稱胎兒傷害),應當如何處理由於故意傷害罪的對象是他"人"的身體,而胎兒不是人,傷害胎兒的行為不符合傷害"他人"的要件,故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還存在障礙。然而,小編認為如果對這種行為不認定為犯罪,也有悖於刑法保護法益的目的。這也是司法實踐與現實生活的一個脱節。

3、關於同時傷害的問題

所謂同時傷害,是指二人以上沒有意思聯絡而同時傷害他人的情形。中國刑法沒有將同時傷害特別規定為共同傷害,所以,對同時傷害不能認定為共同傷害,而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⑴同時傷害行為沒有造成傷害結果的,都不承擔刑事責任。

⑵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輕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輕傷為何人造成時,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責任。

⑶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重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重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重傷為何人造成時,可以對各行為人追究故意傷害未遂的刑事責任。

⑷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或者重傷,並能認定各自的行為造成了何種傷害的,應當分別追究刑事責任。

假想防衞導致他人的人身受到侵害,會被認定為是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行為,此時該侵權行為不僅需要支付適當額度的經濟賠償金,同時還會被判處刑事處罰。對於他人的傷害不是十分嚴重的情形,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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