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的司法解釋和《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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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當防衞的司法解釋和《刑法》規定

正當防衞的司法解釋和《刑法》規定

《刑法》規定:“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不屬於正當防衞的行為

“正當防衞”的誤區。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衞: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衞。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7.防衞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衞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衞”。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衞。

10.起先是正當防衞,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衞過當”,不屬正當防衞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我國關於正當防衞的司法解釋還是比較少,但在《刑法》中有具體的規定。正當防衞的作用還是非常大的,它可以鼓勵與犯罪分子作鬥爭,又可保證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但在實踐中判別正當防衞和防衞過當還是差別很大的,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的律師,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給予更好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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