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正當防衞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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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正當防衞是怎麼規定的

司法實務中對正當防衞的認定是很重要的,畢竟如果可以認定行為人屬於正當防衞的話,則此時即使造成了損害,防衞人也是不用承擔責任。但要是防衞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構成防衞過當。不過刑法中的正當防衞是如何規定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刑法中的正當防衞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知:正當防衞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合法權利,它不是一種報復手段,也不是給予防衞人以制裁犯罪的權利,因而也不是一種懲罰的措施。而且正當防衞是為了制止住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行為,不是為了預防不法侵害者以後再去犯罪。

正當防衞是在緊急關頭為了保護合法的權利,而給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損害的必要手段。行使正當防衞權利的諸條件的統一,就是正當防衞的構成,其包括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從客觀上看,正當防衞行為是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正當行為,它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從主觀上看,正當防衞行為是防衞人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權利的目的,而採取的一種抵抗和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衞行為。

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故意和過失,是它同犯罪的本質區別。由於正當防衞是採取給不法侵害者造成損害的方法實施的,所以法律又嚴禁濫用防衞權,只有符合條件的合法的防衞行為,才是正當的,才不負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衞的條件有哪些

(一)起因條件,即不法侵害行為的存在

正當防衞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行為來實施,這是正當防衞的本質所在。所謂不法侵害行為,是指對法律所保護的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為法侵害行為有兩個特徵:一是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具具有社會危害性;二是不法侵害必須具有侵害的緊迫性。在前述的案例中,“李四正要殺王五”的描述説明:李四針對王五的不法侵害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侵害的緊迫性,符合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

(二)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的正在進行

正當防衞的的起因條件是不法侵害行為的存在,但並不是有了不法侵害行為,任何時候者可以實行正當防衞,正當防衞有時間的限制,即只有在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的過程中才能實行正當防衞。所謂正在進行,意味着不法侵害行為尚在繼續實行的過程中,只有這個時候才會產生正當防衞的必要。

1、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只有在不法侵害行為開始以後,才可以對不法侵害人實行正當防衞,所以不法侵害行為開始的時間,也是正當防衞的開始時間。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表明不法侵害人已經着手直接實行侵害行為,使法律所保護的權益處於其直接威脅下。

2、不法侵害行為尚未結束。正當防衞始於不法侵害行為的開始,終於不法侵害行為的結束。不法侵害行為尚未結束表明不法侵害形成的危險狀態並未消失,威脅沒有排除,還有實行正當防衞的必要。

下面幾種情況,應認為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不能再實行正當防衞。

第一、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侵害的結果已經造成,侵害者沒有進一步實施侵害的意圖。這時不法侵害行為所造成的危險已不存在,或雖存在一定的危險,但並非實施正當防衞所能排除。

第二、侵害者已經被制服或已經失去了繼續侵害能力,不法侵害在客觀上或事實上已經不可能再繼續進行。

第三、不法侵害行為確已自動中止。不管不法侵害行為是否已經完成,由於侵害人自動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為已不再繼續進行下去。

從案例中簡單的文字描述中我們可以知道:“李四正要殺王五”,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之中。

(三)對象條件,即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

正當防衞的對象條件要解決的是防衞行為應該針對什麼人實施的問題。由於正當防衞的目的在於制止住不法侵害行為,以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侵害,所以防衞行為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如果明知對方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而故意加以侵害,不是正當防衞,構成犯罪的,應按故意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無庸贅述,在案例中,李四正是不法侵害人。

(四)主觀條件,即防衞意圖的存在

刑法明文規定,正當防衞成立的主觀條件是防衞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防衞人具有防衞的意圖,只有具備了正當防衞的意圖,才能保證防衞行為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並排除了防衞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防衞意圖也是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統一,它要求防衞人在主觀上認識到不法侵害行為的存在,並希望通過自己實施的防衞行為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侵害。據此,下列不具務防衞意圖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衞。

1、防衞挑撥。指行為人為達到某種目的,故意挑起對方先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藉口實施“正當防衞”來加害對方的行為。

2、相互鬥毆。指雙方都有非法侵犯對方的意圖而發生的互相侵害的行為。由於相互鬥毆的雙方主觀上都不具有防衞意圖,所以雙方的行為均屬不法,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3、為保護非法利益而進行防衞。正當防衞所以是正義的,就在於它是為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行為人出於保護非法權益的目的,由於缺乏防衞目的的正義性,所以不是正當防衞。

此時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之後,才有可能認定為防衞過當,而這個過程中就有可能認定為防衞過當的情況。一般在防衞超過必要限度的情況下,自然就需要防衞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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