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正當防衞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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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正當防衞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正當防衞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正當防衞的規定主要是: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解讀

正當防衞是指為使自己或他人免於遭受現時的不法侵害而有必要進行的防衞。其構成要件如下:

1.正當防衞須以一個現時的、對某個法律所保護利益(如所有權、健康權、自由)的不法侵害為基礎;於此需要掌握的是,

(1)侵害是指每種可能傷害法律所保護的利益人的行為;

(2)若不能充分證明侵害是合理的,那就是不法的;

(3)侵害必須是現時的,即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

2.正當防衞必須是被侵害人或第三人所實施的,具有防衞意識的、客觀上必要且不屬於濫用權利的防衞;於此需要掌握的是,

(1)防衞意識是指行為人自己或第三人進行防衞的意識;

(2)對於侵害行為而言,防衞必須是必要的;至於必要與否要根據客觀標準判斷,而不能單純從被侵害人角度判斷。

正當防衞行為本身是合法的,因此即使給侵害人造成損害,也不必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防衞人錯誤認為存在正當防衞情況(假想防衞)或者防衞超出了必要限度(防衞過當),應當適當承擔民事責任,如侵權責任。這裏“適當”是指僅對“超過防衞限度行為所引發的損害”承擔責任。

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民法中的正當防衞與刑法的正當防衞是有所區別的,刑法中的正當防衞是針對侵害人人身的正當反擊,民法中的正當防衞是可以針對他人的財產反擊的。刑法與民法對正當防衞確定的責任後果是不同的。

雖然説打擊別人在法律中是被絕對禁止甚至會被處罰的行為,但是這並不意味着我們在面臨危害自己的情況時不能採取某些適當的手段來保護自己,而因為這些保衞的行為而造成被人的財產或者人體上的傷害的,《民法典》的規定就是減免了這種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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