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認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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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認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關於自認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構成要件:

1、自認的對象是案件事實

2、自認必須是與當事人所主張的案件事實具有一致性的陳述

3、自認應當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4、自認僅適用於財產關係的事實陳述

5、自認是於己不利的陳述

自認是指當事人對不利於自己事實的承認。它分為訴訟中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訴訟中的自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不利於自己的案件事實的承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的,除授權委託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該條明確規範了自認制度,已構建起我國自認制度的框架。由於學者認識個性的差異,同一概念也有不同的認識,關於自認也是如此。

二、自認的意義

第一,有助於促進中國民事訴訟模式的轉換。

從訴訟模式的角度看,自認制度的模式環境應當是當事人主導的訴訟模式,即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中國目前的訴訟體制環境還不是自認制度所要求的制度環境,法院裁判所依據的事實並不侷限於當事人主張的範圍。從訴訟觀念的角度看,自認制度存在的觀念環境是當事人之間私權糾紛的解決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志,關於案件事實的認識也要尊重當事人的意志。但在我國的訴訟觀念之下,是不能容忍當事人對事實左右的,只允許法院對事實有自由裁量。自認制度的核心是自認對法院有約束力,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據僅限於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實法院不能依職權收集和調查。確立自認制度,有助於弱化法官在庭審中的職權調查功能,凸顯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利,從而強化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有助於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

自認的基本功能在於通過當事人對對方主張事實的承認,免除了當事人對主張事實的證明責任。這樣,原本必須進行的當事人舉證、法院調查證據、質證、認證等環節被簡化,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證明的環節和費用,縮短了訴訟的週期,降低了當事人和法院在時間、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成本支出,同時也提高了訴訟效率。

第三,有助於在中國民事訴訟中實行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中國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指導中國民事應當以追求客觀真實為依歸。實際上,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真實性訴求是要受到各種主客觀條件限制的,追求絕對的客觀真實,既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訴訟理論開始傾向於追求法律真實。確立和完善自認制度,事實上是追求法律真實。自認對法院的約束力並非來源於該事實真實性,即不因為雙方對該事實的認可或認識的一致性而使該事實具有一般真實或蓋然真實性,而是源於民事訴訟中辯論主義這一基本原則。它要求法官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視為真實,而不需要調查該事項是否真實存在。

自認的這種情況在民事訴訟活動當中也比較常見,自認可能是發生在一瞬間,但必須要同時滿足以上這五點法院才會認定自認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其實,當事人自認的這種做法是有利於簡化相應的訴訟程序的自認,並不一定會承擔敗訴的結果,反而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對雙方可能都是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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