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期徒刑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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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期徒刑種類有哪些?

對於有期徒刑種類有哪些?

有期徒刑種類大致可分為三類情況: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長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適用對象也不同。

1、長期徒刑的適用對象。長期徒刑一般適用於罪行比較嚴重,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適用對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範圍較廣,適用面也較寬。在刑法分則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在刑法分則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壞選舉罪、重婚罪、賭博罪、侮辱國旗國徽罪等。

二、《刑法》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這裏説的“判決執行之日”,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通知書,連同判決書副本以及未成年犯,送達至少年犯管教所執行之日。)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的適用在法律上是非常多的,特別是對於犯罪分子的不同情節量刑上,大部分都是以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理的,但對於犯罪事實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可以直接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的犯罪後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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