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協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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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基本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案件時,報案人首先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説明來意,填寫《報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説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後,接警民警會及時將案情錄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統,並通過系統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把該系統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交報案人。
二、立案
(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為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偵查
已經批准立案的,立案單位應及時展開偵查工作。
四、破案
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經偵部門可以宣佈破案:
(一)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五、偵查終結
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製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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