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賣淫4次應該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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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賣淫4次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答留版、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都構成該罪。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問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