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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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主體是什麼?

人性的貪慾是無限的,人們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做一些違反道德法律的事情。在證券市場裏就存在人們為了利益,欺詐發行股票的行為。隱瞞或者造假重要的內容,並且實施了發行。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現在小編就來説説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主體是什麼。

一、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概念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主體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犯罪的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製作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股票、債券發行狀況的真實、準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為之者。因而本罪行為人的罪過實質是詐欺募股或詐欺發行債券。

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立案標準

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五、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相關法律

公司法

第二百零七條製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六、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處罰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主體相關的內容。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該罪的犯罪主體是單位,並且犯罪的條件是隱瞞相關的內容或則造假,並且要進行發行的行為,二者缺一都無法構成該罪。並且在主觀上,行為人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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